年度教师参加国内国外访学、培训、进修计划和措施
国内部分: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德育管理、教育科研体现学校办学水平,教师专业成长是学校发展的关键。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学校教师科研意识,提升教师科研、管理能力,实现科研兴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出培训学习原则
(一)学校依据上级各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给出相应的培训要求后,再向相关人员传达具体精神和要求。
(二)教师外出参加各种课堂教学比赛时,学校可适当派出一定比例的教师观摩学习。
(三)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时,学校可派辅导老师陪同指导。
(四)对于因“联片研修”活动,与其他学校的校际交流活动,学校可选派骨干教师或教学效果优秀以及有突出教研成果的教师参加。
(五)对于一些学术团体的邀请函,没有主管部门盖章的,学校尽量不派教师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交由领导小组商议后另行决定。
(六)对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人员外出培训或“送教”国培等活动,外出教师须向学校请假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此种外出活动,学校不予记假。
二、参加外出培训学习教师的选定原则
(一)学科技能培训学习活动参训人员,主要以课堂教学较优秀、有潜力的年轻教师为主,目的是使他们通过学习促进其专业化成长,提高教学技能,提升学校教学质量;
(二)教育教学管理培训活动,主要以行政领导、教研组长、班主任和教学效果优秀(依据学校年度考核成绩为准) 或者有突出教研成果的教师为主,目的是发挥他们对教育教学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参训学习教师要求
(一)参加培训学习的教师在培训学习结束后要有不少于1000字的培训学习心得;
(二)参加培训学习的教师在培训学习结束后要将培训资料(如活动现场影像资料等),培训学习心得及相关材料交教研室备档;
(三)参加培训学习的教师在培训学习结束后要面向本教研组教师或全体班主任或全校教师交流培训学习心得,作一次中心发言并将发言稿交教研室备档;
(四)参加培训学习的教师在培训学习期间要积极学习,多和专家或其他参加培训学习的老师交流,多宣传学校。
四、参训学习教师的选派程序
(一)外出培训学习教师的选派程序
1.学校或部门发放上级部门文件及学校要求给教研组或年级组;
2.由教研组长或年级组长传达相应的文件精神和学校要求;
3.科任教师或班主任依据文件和要求自主申报;
4.领导小组成员确定人选后报校长审批;
5.校长最后确定参训教师后,由相应部门或负责人传达培训信息给选定教师并作好参训前培训工作。
(二)校际交流(联片研修)的教师人选的选派程序
由部门根据教师一年的表现和教育教学效果的考核(依据学校年度考核成绩为准)及相关要求讨论交流教师人选,然后将讨论人选报校长审批;最后部门通知校长确定的交流学习教师,并作好参训前培训工作。
五、纪律要求
(一)各处室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做好教师外出培训学习工作;
(二)各处室部门在校长没确定参训学习教师名单之前,不能私自把文件交给任何老师,造成领导的被动局面;
(三)对于参训学习教师的人员确定,要严格按照选派原则去做,公平、公正,不凭私人感情;
(四)参训教师在离校参训学习之前,必须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否则不准离校参训学习。
(五)参训教师在培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得旷训,不得旅游,不违法乱纪,按时返校上班。
国外部分:
为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打造具有国际视野、国际意识和国际交流能力的师资队伍,提升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所指出国(境)研修,限定在从事一年以内的访问进修、合作交流、课题研究等范围之内。以访问学者为主,其他研修为辅。
二、选派原则
鼓励国际合作交流,扶持拔尖人才成长,坚持以下五项原则:
1、坚持“按需选派,学用一致”原则;
2、坚持“择优选派,保证质量”原则;
3、坚持“公开选派,公平竞争”原则;
4、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
5、坚持“签约派出,违约赔偿”原则。
三、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国际意识和国际交流能力的一批师资队伍。
四、选派类型
(一)国家公派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公派出国(境)的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博士研究生项目。资助方式分为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全额资助方式、与派出学校配套资助方式、提供国际旅费资助方式。
2、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项目。主要为赴国外知名院校、研究所或实验室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往返国际旅费,或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和奖学金生活费。
3、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主要包括由双方政府选派人员到对方高等院校攻读博士研究生、访问学者等。资助方式为对方政府提供奖学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往返国际旅费。
4、省教育厅、学校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三方配套资助的地方合作项目、省教育厅部分资助的青年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和出国(境)培训项目。
(二)学校公派
1、通过校际合作交流,由学校全额(或部分)资助、或学校与对方院校分担资助的项目,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短期培训、校际合作教师交流项目、知名高校一般访问学者项目、合作培训项目等。
2、专项培训,由学校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如外语教师出国(境)轮训项目(1-2个月)等。
3、其他出国(境)研修项目。
(三)自费公派
1、教师个人全额自费或争取国外大学奖学金资助,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
2、教师个人全额自费或争取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资助,从事高水平合作研究,如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等。
五、选派对象
1、学科带头人,或学科带头人后备人选,或中青年骨干教师;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教师;
3、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的特色学科教师。
六、选派条件
1、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学校,志愿学成归来回报学校。
2、有与学科(专业)发展方向一致的、明确的研修方向,专业基础理论扎实、教学科研能力强,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3、有国家规定的外语出国留学合格证,能较熟练地运用外语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研究。
4、身心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
5、近三年内未出国出境研修。
七、选派程序
国家公派的留学基金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青年教师项目等研修,其选派程序按上级规定的程序操作;自费公派专项研究特事特办;学校公派的校际合作交流与专项培训项目,其选派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每年5月,列入“国外访问学者计划”人选的教学科研人员;
2、院部初审推荐。所在院部根据学校年度出国(境)研修计划及分配指标进行初审、推荐,并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3、相关部门会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人事、教务、科技、财务等部门进行会审,并将会审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4、选派人员情况公示;
5、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八、其他要求
1、研修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学校声誉,研修期间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恪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与派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2、出国(境)研修应严格按计划执行,变更计划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否则取消原选派项目资格,或终止由学校出资的项目资助。